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恩施州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信用代码,1242280042********
住所或住址: 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9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石思蓉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恩施市舞阳大道296号因未对医保住院患者行“动静穿刺置管术”,多记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1476元和超标准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345元,小计1821元并已医保结算。但你院在今年7月至9月的自查自纠专项、举一反三行动中已主动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579.91元,其中涉前述两项违规项目的金额为272.5元,剩余违规金额为1548.5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和《恩施州综合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2019版)》恩施州医保发〔2019〕29号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R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我机关决定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自即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医保基金1548.5元至恩施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 从轻处一倍的罚款壹仟伍佰肆拾捌元伍角(大写)。¥: 1548.5元 。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R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收款银行:恩施州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 42001728608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北省 医疗保障局或者 恩施州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恩施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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