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1-23 16:18
字体: 加大 减小
1/8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恩施州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信用代码1242280042********

住所或住址:   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9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石思蓉            

经查:你(单位)2020118月31日期间,在恩施市舞阳大道296号未对医保住院患者行动静穿刺置管术”,多记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1476元和超标准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345元,小计1821元并已医保结算。但你院在今年7月至9月的自查自纠专项、举一反三行动中已主动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579.91元,其中涉前述两项违规项目的金额为272.5元,剩余违规金额为1548.5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和《恩施州综合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2019版)》恩施州医保发〔2019〕29号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R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我机关决定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自即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医保基金1548.5元至恩施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从轻处一倍的罚款壹仟伍佰肆拾捌伍角(大写)。¥:1548.5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R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收款银行:恩施州建设银行营业部,户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2001728608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或者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11117


相关文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