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2000042********
住所或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土桥大道五峰山路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伦志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3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收取了重症监护费,同时重复收取了已包含在内的吸痰护理、医嘱为“局部麻醉”,但实际收费“局部浸润麻醉”“麻醉中监测”“神经阻滞麻醉”、将“尿沉渣定量”与“尿液分析”打包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详情如下:
1.重复收取吸痰护理费。你院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患者冉**(病历号202114256)收取了重症监护费,同时重复收取了已包含在内的吸痰护理,重复收取的吸痰护理费已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基金损失10元。
2.医嘱为“局部麻醉”,但实际收费“局部浸润麻醉”“麻醉中监测”“神经阻滞麻醉”的超标准收费。你院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刘**、王**、罗**、向**(病历号202115341、202113970、202119463、202119336)等患者医嘱开具局部麻醉,收费同时收取局部浸润麻醉、神经阻滞麻醉、麻醉中监测费用,神经阻滞麻醉、麻醉中监测费用为多计项目收费并已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基金损失共1092元。
3.将“尿沉渣定量”与“尿液分析”打包收费。你院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谢**、蒋**、陈**、周**、周**、王*、刘**(病历号202114296、202114422、202118970、202118001、202113775、202114588、202115341)等患者医嘱开具为“尿液分析”,收费项目出现“尿液分析”“尿沉渣定量”两项收费,造成基金损失共46863.14元。
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上述行为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7965.14元。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2195657X42280********)复印件1份,佐证你院为合法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有遵守医疗保障法规的义务,我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1242000042********),佐证你院为独立法人责任主体。
3.你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涉医保信息数据1份,佐证涉嫌违规问题及违规金额。
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1份3页,佐证我局对你院依法检查、程序合法并发现违规问题。
5.《恩施州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7份14页(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及张**和郑*医生所开医嘱及费用清单共10页),佐证你院对违规问题予以认可及医生本身非主观故意。
6.违规金额统计表5张,佐证涉嫌违规问题违规金额。
7.重症监护、吸痰护理重复收费证据清单首页1份及病历清单复印件51页(冉**病历复印件1份7页,病案号202114256;向**病历复印件1份7页,病案号202102446;安**病历复印件1份5页,病案号202103052;李**病历复印件1份7页,病案号202108717;彭**病历复印件1份6页,病案号202105997;田*之女病历复印件1份5页,病案号202110610;田**之小女病历复印件1份5页,病案号202100320;易*之女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02031127;程*之子病历复印件1份5页,病案号202032474),佐证收取了重症监护费同时重复收取了已包含在内的吸痰护理费并纳入医保结算。
8.尿沉渣定量打包收费证据清单首页1份及病历清单复印件198页(谢**病历复印件1份11页,病案号202114296;蒋**病历复印件1份18页,病案号202114422;龙**病历复印件1份49页,病案号202112171;陈**病历复印件1份26页,病案号202118970;周**病历复印件1份17页,病案号202118001;周**病历复印件1份12页,病案号202113775;王*病历复印件1份10页,病案号202114588;杨**之子病历复印件1份12页,病案号202106445;田**之女病历复印件1份35页,病案号202103322;刘**病历复印件1份7页,病案号202115341;信息系统收费对照项目截图一张),用来佐证将“尿沉渣定量”与“尿液分析”打包收费。
9.麻醉重复收费证据清单首页1份及病历清单复印件28页(王**病历复印件1份10页,病案号202113970;罗**病历复印件1份10页,病案号202119463;向**病历复印件1份8页,病案号202119336)用来佐证医嘱为“局部麻醉”,实际收费“局部浸润麻醉”“麻醉中监测”“神经阻滞麻醉”费。
10.《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恩施州综合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2019版)〉的通知》(恩施州医保发〔2021〕29号),项目编号120100001,330100001-330100004,330100007,250102024佐证你院上述收费违规。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放弃听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由于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7965.14元至恩施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财政专户,并对你院处肆万柒仟玖佰陆拾伍元壹角肆分(¥:47965.14元)的罚款。
你院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恩施州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42001728608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或者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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