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恩施亚菲亚妇产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4228013165******
住所或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16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罗小波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在2021年5月1日—8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钾、钠、钙、氯测定和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重复收费,重复收取腹腔镜使用费,将胆红素测定由钒酸盐氧化法串换为干化学法或速率法套高收费,详情如下:
一、重复收费
1.钾测定重复收费。经查,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对杨**(病案号202101844)等138人次同一普通住院或门诊重症医保患者,在同一时间重复收取钾测定检查费用,一次为钾测定普通法收费(5.4元/人次),另一次为钾测定干化学法收费且均已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6.73元。
2.钠测定重复收费。经查,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对杨**(病案号202101844)等138人次同一普通住院或门诊重症医保患者,在同一时间重复收取钠测定检查费用,一次为钠测定普通法收费(8.1元/人次),另一次为钾测定干化学法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10.09元。
3.钙测定重复收费。经查,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对杨**(病案号202101844)等138人次同一普通住院或门诊重症医保患者,在同一时间重复收取钙测定检查费用,一次为钙测定普通法收费(8.1元/人次),另一次为钙测定干化学法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10.09元。
4.氯测定重复收费。经查,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对杨**(病案号202101844)等138人次同一普通住院或门诊重症医保患者,在同一时间重复收取氯测定检查费用,一次为氯测定普通法收费(8.1元/人次),另一次为钙测定干化学法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10.09元。
5.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重复收费。经查,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对王**(病案号202101321)等446人次同一普通住院或门诊重症医保患者,进行一次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检查却收费两次(7.5元/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38.73元。
二、串换项目收费
6.胆红素测定串换项目收费。经查,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对田**、陈*、文**(病案号:202101872、202101238、202101711)等692人次普通住院或门诊重症医保患者的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和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由实际测定的钒酸盐氧化法串换成干化学法或速率法套高项目收费并均已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832.41元。
综上,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808.14元。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1份10页,佐证我局对你院依法检查程序合法并发现违规问题。
2:《恩施州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1份3页(11.22董伟)1份3页,佐证医院对违规问题予以认可。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31659524X4228011******,佐证你院为合法医疗机构。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914228013165******,佐证你院是合法经营机构。
5:恩施亚菲亚妇产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涉医保信息数据1份,佐证你院的违规问题及违规金额。
6.1:杨**病历复印件1份8页病案号:202101844,佐证你院钾、钠、钙、氯测定重复费用并纳入医保结算。
6.2:恩施州医保发〔2021〕29号文项目编号250304001、250304002、250304003、250304004、复印件1份2页,佐证你院钾、钠、氯、钙四个项目重复收费违规。
7.1-7.2:王**病历复印件1份7页病案号:202101321;牟予安病历复印件1份11页病案号:202101128,佐证你院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重复收费并纳入医保结算。
7.3:恩施州医保发〔2021〕29号文项目编号250305008复印件1份1页,佐证你院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项目违规。
8.1:总胆红素(T-Bil)测定试剂盒(钒酸盐氧化法)使用说明书1份2页,佐证你院总胆红素实际测定方法不是速率法或干化学法。
8.2:直接胆红素(D-Bil)测定试剂盒(钒酸盐氧化法)使用说明书1份2页,佐证你院直接胆红素实际测定方法不是速率法或干化学法。
8.3:《恩施州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1份3页(11.25董伟),进一步佐证胆红素测定收费违规金额。
8.4-8.9:田**病历复印件1份9页病案号:202101872、陈**历复印件1份10页病案号:202101238、文**病历复印件1份13页病案号:202101711、宋**病历复印件1份6页病案号:202101274、漆**艺病历复印件1份6页病案号:202101628、罗*之子病历复印件1份7页病案号:202101217,佐证你院胆红素测定收费为速率法并医保结算。
8.10:恩施州医保发〔2021〕29号文项目编号250305001、250305002、250305003复印件1份1页,佐证你院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项目违规。
9:李**病历复印件1份9页病案号:202101254,佐证你院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重复收费。
10.1-10.2:《恩施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2020年度)复印件1份6页;《恩施州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6页,佐证你院2020和2021年为州直定点医疗机构,有遵守医疗保障法规的义务,我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022年9月26日-27日联合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认为你院存在收取经腹腔镜开展相关手术费用同时,重复收取已包含在内的(设备)腹腔镜使用费问题,涉及11人次4144.00元。对于该问题,你院认为因手术以输卵管切除术、卵巢囊肿剔除术、经腹子宫肌瘤剔除术等为主,但该类手术收费标准只有传统手术收费项目(输卵管切除术),没有经腹腔镜术式收费项目,导致在收取该类手术费用时,只能用传统手术收费项目+使用腹腔镜加收项目来合并收费,此类手术项目并未重复收取腹腔镜使用费,故不认可该违规问题,经办案人员复核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你院2020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对周**(病案号202101321)等43人次同一普通住院重症医保患者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重复收取吸痰护理费并已纳入医保结算,涉嫌造成基金损失80.55元。你院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此项问题已整改未见违规收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7808.14元至恩施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财政专户,并对你院处柒仟捌佰零捌点壹肆元(¥:7808.14元)的罚款。
你院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退回恩施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财政专户并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恩施州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4200172860805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或者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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