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恩施华龙总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4228003097******
住所或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6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龙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1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将“肌酐测定-酶法”串换为“肌酐测定-干化学法”的违法违规问题。详情如下:
将“肌酐测定-酶法”串换为“肌酐测定-干化学法”。通过检查患者谭**(病历号21040525)、李**(病历号21050158)等病例发现收费清单中收费项目为“肌酐测定干化学法”,而检查结果报告单为“肌酐(酶法)”,通过到你院检验科现场核查和询问,肌酐检测试剂为“肌酐测定试剂盒(肌氨酸氧化酶法)”,无肌酐检测干化学法试剂,将“肌酐检测-酶法”串换为“肌酐检测-干化学法”收费,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造成基金损失共13308.39元。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309789732422800*******),佐证该院为合法定点医疗机构,有遵守医疗保障法规的义务,我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914228003097******),佐证该院为独立法人责任主体。
3.恩施华龙总医院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涉医保信息数据1份,佐证该院的违规问题及违规金额。
4.违规金额统计表(2张)打印件,佐证该院违规问题数据明细。
5.“肌酐测定-干化学法”串换项目收费证据复印件。其中患者谭**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40525;患者陈**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历号21050359;患者田**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历号21040145;患者张**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历号21050493;患者李**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40324;患者李**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50158;患者段**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30373;患者叶**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40409;患者李**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60088;患者余*病历复印件1份4页,病案号:21040328;患者康**病历复印件1份9页,病案号:21050276。佐证该院串换收费违规事实。
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1份2页,佐证我局对该院依法检查,程序合法并发现违规问题。
7.询问笔录2份5页,佐证该院串换收费违规事实。
8.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佐证该院有关于基金合理运行的管理办法。
9.《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恩施州综合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2019版)〉的通知》(恩施州医保发〔2021〕29号)(项目编号250307002-01)。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放弃听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由于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3308.39元至恩施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财政专户(户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账号:177314010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土桥支行),并对你院处壹万叁仟叁佰零捌元叁角玖分(¥:13308.39元)的罚款。
你院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恩施州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4200172860805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或者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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