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恩施州医疗保障局、恩施州卫生健康委
| 索引号: | MB1561408/2021-2580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恩施州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医保函〔2021〕6号 |
| 文号类型: | 政策文件 | 文件类型: | 其他 |
| 发文日期: | 2021年03月1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属各单位,州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医疗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鄂医保函〔2021〕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重新开展项目备案
需要开展恩施州医保发〔2021〕1号规定的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鄂医保函〔2021〕35号的新规定重新准备备案所需材料,上报至州医保局、州卫健委备案通过后,方可维护进系统执行。
其中,州管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上报至州医保局、州卫健委备案。各县市医保局汇总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情况,初审后上报至州医保局、州卫健委备案。
本次备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
二、继续执行分级限价
按鄂医保函〔2021〕35号的规定,恩施州医保发〔2021〕1号规定的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保持现有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比价关系。其中:
恩施州医保发〔2021〕1号规定的价格为3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2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在3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10%;1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在2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1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