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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  来源: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恩施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 恩施州民政局 恩施州乡村振兴局 恩施州教育局
索引号: MB1561408/2023-02468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恩施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 恩施州民政局 恩施州乡村振兴局 恩施州教育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医保发〔2022〕19号
文号类型: 政策文件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4号)和州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恩施州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2023年2月28日。

三、个人缴费及资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二)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32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3.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50%的定额资助(标准为175元/人/年)。

4.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财政按我州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标准为80元/人/年)。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且符合代缴条件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6.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经认定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财政根据资金筹集渠道给予全额资助。

7.原已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财政按25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8.国有集体改制企业2010年底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医疗保险清算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财政按3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以上同一对象符合多项资助缴费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四、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动员、组织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站)负责录入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征收相关工作,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居民医保缴费信息。州内高校(湖北民族大学、湖北恩施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恩施州广播电视大学)负责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在学籍地参保,并代收代缴医保费。

五、资金归集上解

(一)各县(市)税务部门每月征收的居民医保费按规定全额缴入州级国库,并及时划转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划转至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三)县(市)财政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参保补助资金和对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解至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其中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应在2023年6月底前足额上解到位,未按规定上解导致中央、省财政资金扣减的,由所在县(市)财政补足。

六、巩固提升门诊待遇水平

稳步提高居民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3年1月1日起由200元提高至350元。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应多形式、多渠道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和征缴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引导树立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参保群众及时、连续、长期参保,稳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实施。

(二)强化目标考核一是对照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以上的任务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确保目标明确、任务落实;二是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三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医保综合指数考核。

(三)健全工作职责。各县市政府履行辖区居民医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动员组织、部署安排和督办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负责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信息共享。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确认、信息共享和落实资助资金。

残联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确认、信息共享和落实资助资金。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认定、信息共享和落实资助资金。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稳定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监测和信息共享。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学生参保组织动员和信息共享。

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居民医保州级统筹资金上解、划拨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的筹集、上解。

(四)优化经办服务。全面落实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大力推行居民参保缴费、新生儿落户等服务事项“一事联办”,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多元化线上缴费方式,不断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保留传统线下缴费服务,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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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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