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医疗保障局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超声刀和等离子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
来源:州医疗保障局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 | MB1561408/2023-0252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
| 发文单位: | 州医疗保障局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医保发〔2022〕27号 |
| 文号类型: | 政策文件 | 文件类型: | 其他 |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0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属事业单位,州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超声刀和等离子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0号)的规定,我们结合恩施州实际,按医疗机构级差明确了超声刀和等离子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下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州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展超声刀和等离子刀医疗服务项目。本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自本通知下发至国家、省集采等离子刀中选结果执行期间,开展等离子刀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购买等离子刀,并将实际采购结果及时报州医保局备查。
四、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恩施州医保发〔2019〕29号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